利辛一母亲取走孩子5万成长基金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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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我生的,孩子的钱就是我的钱,我想取走就取走,我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凭什么告我?”利辛法院阚疃法庭调解室里,一位母亲大声嚷道。
胡女士与其丈夫于2021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阳阳(化名),孩子满月后,小两口憧憬着美好的未来,协商提前给孩子存些钱,以备孩子以后上学使用,于是在当年10月份以孩子的名字开通了银行账户,把孩子办满月酒收取的礼金分两笔先后存入账户,共计50900元。
然而刚结婚一年多的两人便因感情不和,在2022年8月协议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抚养费自理。离婚后孩子的父亲才发现,胡女士在3月份私自从自助取款机及柜台取走了孩子卡里的所有钱,于是孩子的父亲将其母亲告上了法庭。
面对口中振振有词的胡女士,承办法官刘涛耐心地向其释法明理: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代为保管未成年子女的钱财,但不得擅自使用,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阳阳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因接受赠与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其可以接受赠与,且赠与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阳阳的母亲未经其同意,擅自取走存款,且不能证明是为了维护阳阳的利益所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负有返还钱款的义务。
听完法官释法后,胡女士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返还孩子的钱款,此案件经调解圆满结案。
法官说法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记者 李锦文 通讯员 王东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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