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调整实施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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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记者从黄山市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满足缴存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我市于4月1日调整实施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适当扩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缴存职工父母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支持无房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按需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提高多孩家庭无房租赁住房月提取额至1800元。其他家庭(含单身家庭)仍执行最高月提取限额1500元,年度最高提取限额18000元。

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家庭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经查询,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即为购买首套住房,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为购买第二套住房。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款额计算倍数。一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款额计算倍数至8倍。即:可贷款额=借款人抵押基数16万元+共同借款人抵押基数16万元+(借款人公积金余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余额)×8,但不高于我市现行最高贷款额度。二是在黄山市内购买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针对迎客松英才计划D类以下人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款额计算倍数提高至10倍,但不高于我市现行最高贷款额度,此项政策执行时间至2025年12月31日止。

记者 冯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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