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每年4月1日前 公布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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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印发了《安徽省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定和公开工作办法》,全面规范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工作,进一步压紧压实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每年4月1日之前,省政府应当完成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并将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内容,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每年3月1日之前,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完成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并在4月1日之前将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内容,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此外,县级以上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办事机构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政府法律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已公开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提出意见或进行评议,有关意见、评议结果应当向被督察单位反馈,并视情向社会公开。记者 马冰璐

关键词: 年度报告 建设情况 人民群众